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建设法治连云港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就规范全市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不仅要做到合法行政,还要做到合理行政;要求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目前,我市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有的畸轻畸重,显失公正;有的同案异处,合法不合理;有的不能正确处理好处罚与教育的关系,以罚为主,滥用行政监督检查裁量权等等。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滋长浮躁和腐败之风。因此,制定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执法行为的随意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树立行政机关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措施
(一)正确把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性质、情节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二)制定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提高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