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考试费用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试卷和考试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资格:
(一)不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的;
(二)在培训中缺勤两次以上的;
(三)扰乱课堂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四)考试中舞弊的;
(五)扰乱考试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通过法律培训考试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
(三)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
(四)证件编号;
(五)发证机关名称;
(六)发证时间;
(七)证件年审情况。
第十四条 每次发放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3年。证件期限满时,领证机关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重新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变更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变动的;
(三)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改变的。
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收回需更换的《行政执法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销毁。
申请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市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补发。办理补证时,由遗失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报纸刊载的遗失证明复印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