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年审、注销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法律知识考试合格;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对象是:
(一)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核发对象是:
(一) 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领导;
(二) 受聘的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聘请的其他专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七条 市各行政执法机关所需行政执法证件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核发。
县、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属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单位负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应填写登记表和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经所在县、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申领资料后,应当对申领执法单位和申领人员的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领单位。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季度或半年为周期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办理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