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市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用以表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用以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和检举。
第四条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市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做好持证人员的网上公示、查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