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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十)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为重点,每年选择一批家庭,资助每户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省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市、县根据省确定的资助人数按省补助资金1∶1配套,全省统一安排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一)加强就业统计和监测。建立完善劳动力资源统计和就业、失业统计等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和供求分析,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合力
  (二十二)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解决下岗失业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教育、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十三)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各级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对就业再就业工作专项服务活动、劳动保障代理、政策咨询宣传以及其他免费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应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经费确有困难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申报审核程序,逐步推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和以奖代补制度,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二十四)严格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创新的精神和实干的行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成效。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和改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五)积极营造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基层和群众。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企业积极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基层单位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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