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引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逐年提高,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十五)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支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和就业情况统计发布制度,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离校后回原籍的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
(十七)建立和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将毕业生就业率与财政投入、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等指标挂钩考核。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十八)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
(十九)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群体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实行一对一动态跟踪服务。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