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校验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总结与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四)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

  (二)处于限期整改期间或停业期间的;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或因扩建、改建、迁建原因需停业的,按相关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及分类性质;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范围;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住院床位、日间观察床位;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十一)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诊疗科,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或其他诊疗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