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7〕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根据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城镇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