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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各类集贸市场、商场的排水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三条 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三)及时清理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垃圾,并定期清淤、改善城市河道水质;
  (四)排水设施发生积水、冒溢、管道破裂、检查井盖或者雨水箅子破损、丢失等情况,维护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排水设施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抢修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排水设施维护需要占(压)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应当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因事故抢修需占(压)用场地设施的,可以先抢修,并同时办理批准手续。施工、设施维护任务完成后,应当无偿清理占(压)用场地设施。
  经批准占(压)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占(压)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周围5米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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