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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排水户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书;
  2、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3、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施工图;
  建设工程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申请,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现场勘察。
  (三)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排水户在取得排水许可后方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中的1、3所列材料。其办理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登记手续,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种排水许可证件的发放、申领、变更、管理等执行《山东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放总量、排放口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排水户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检测、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服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的统一监测和管理。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经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按规定排放到指定区域。

第四章 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用排水设施的维护,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维护单位;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城市公用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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