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业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农业发展理念,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优势产业,运用生态、循环经济理念改造传统农业,培育农业内部经济体系及不同产业间的协同共生关系,形成以生态农业为主体的生态产业链网。
第十七条 鼓励引进、开发、推广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建立相应的示范基地并扩大规模。
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要因地制宜,按照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的原则进行,降低农产品单位产值消耗。
第十九条 政府引导建立农业废物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对农业产生的有机废弃物进行多级循环利用。
鼓励农村发展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建立农村清洁能源供应和保障体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海洋资源修复工程,积极实施人工放流,利用报废渔船实施科学造礁,恢复近海渔业资源。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渔业生态示范工程,减少养殖饵料使用量,养殖废水进行多级利用,降低污染,节约养殖成本。建设人工藻场,全面实施贝藻间养,保护海洋水质。
第四章 社会生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投资兴办废弃物回收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社区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为载体、以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鼓励使用回收的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场所及社区应当逐步推广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各级环卫部门应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要逐步采取垃圾分拣、堆肥、沼气回收或发电等综合利用措施,逐步建立宾馆饭店的厨余物等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购买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受表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优先选用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和废物再生品。政府每年公布绿色采购的实际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