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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中收取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同级财政,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和单位住房基金账户,专项用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和住房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又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交易手续,私自进行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1%以上5%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可依法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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