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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控制标准内增值收益的分配。售房职工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的半年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且实际购房款等于或大于已出售房的价款的,其增值收益部分全部留给职工个人;售房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变现后不再购买住房的,其增值收益不超过基本收益50%部分,按增值额收益的10%的比例上交;超过50%以上部分,按增值额收益的20%上交。计算公式为:

  职工应得基本收益=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单价

  职工住房标准内的增值收益=上市公房控制标准内出售收入-职工应得基本收益-有关税费

  (二)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增值收益的分配。经批准上市出售的超控制标准面积的住房,其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购房时已执行市场价的,不再缴纳所得收益;超过标准部分执行房改成本价的,其获得的增值收益(售房价款扣除原房价款、加价款及相关费用)全额上交国家或原产权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然后再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所得收益后归房屋产权人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所得收益后,由房屋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分成部分由房地产管理机构代扣,原产权单位到房地产管理机构领取。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管理机构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从房改售房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和利息,随房屋产权转移使用。

  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50%归单位;属企业的,全部归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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