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双方分别按合同所载成交额的0.5‰缴纳印花税;
(二)由购买方按成交额的1.5%缴纳契税;
(三)交换已购公有住房的,按房屋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视同交换。
(四)出售、出租、抵押已购公有住房的,在成交额的0.5%以内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买卖双方分摊,具体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五)赠与和抵押权实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按有关出售的规定缴纳税费;
(六)成交额高于评估价的,按实际成交额计算税费;成交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计算应缴税费。
以上税费统一由房地产管理机构代收。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购买并居住公有住房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交换和赠与已购公有住房,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买方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上市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系数×10%。
其中,建筑层数修正系数,1--3层为0.60,4--6层为0.45,7层以上为0.30;土地使用年限系数,30年以下为0.50,31--49年为0.65,50年以上为0.85。
(二)对于房屋座落地段基准地价尚未确定的,可暂按出售房价款1%-3%的比例计算确定。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公房出售价格×适用地段的征收率。
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需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转移手续。
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上缴财政。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应得的基本收益(相当于家庭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和上缴的有关税费后,其增值收益部分按下列原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