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柜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然后,专柜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上市申请,提出初步意见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确定其是否准予上市交易;
(三)经确认允许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到专柜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交易双方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四)交易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在认真核对房屋权属档案,确认无误后,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核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易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五)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机构依法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并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国在土地使用证》;
(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证明;
(三)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行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三十日内由受让方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交易价格、税费及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成交价格,在政府宏观指导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赠与、交换、抵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估定价。
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得隐价、瞒价。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成交价格进行核实,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查勘、评估定价。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规定缴纳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