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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东港区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权划分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上市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且已办完房改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因继承而改变产权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第十一条 凡经房改售房审批,具备发入《房屋所有权证》条件,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需上市交易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或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中有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六)经鉴定列为危房的;

  (七)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不能分割管理的,可优先在原产权单位内部职工之间进行交易,如在规定时间内交易不成,也可上市交易。

  居住不足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以下简称专柜),并负责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易待续。

  专柜由房管、土地、财政、税务等部门组成,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售房人在专柜领取并填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确认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过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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