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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日照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日照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日政发[2000]51号 2000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含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该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审批制度,交易前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经批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限制上市交易的外,任何单位不得限制职工上市交易。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再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其住房应由本人通过市场自行解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的准入审批工作,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地价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批准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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