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文政发〔2005〕96号)
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1999年全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文山各族人民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新世纪新阶段我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中共文山县委、文山县人民政府等50个集体“全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何海波等80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州人民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振兴民族经济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州政府号召全州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质,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构建“平安和谐文山”,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文山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
文山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模范集体(50个)
文山县(6个)
中共文山县委、县人民政府
文山县民族宗教局
坝心彝族乡党委、乡人民政府
文山县第三中学
江花民族印染厂
红甸回族乡茂克村委会
砚山县(5个)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砚山县教育局
平远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阿猛镇党委、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