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县“8·13”5.3级地震恢复重建实施办法的批复
(文政复〔2005〕55号)
文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上报〈文山县“8·13”5.3级地震恢复重建实施办法〉的请示》收悉,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核实的灾情,即:“8·13”5.3级地震共造成民房倒塌430户,严重受损1251户,一般损坏户2482户,其中倒塌户、重损户中有重点帮扶户349户,另有部分基础设施受损。所核实的地震灾情作为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同意你县对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资金补助方案,即重点对房屋倒塌及严重受损的农户给予一定资金或物资补助,一般受损户主要靠农户自救,不予补助,其它恢复重建项目视争取资金情况另作安排,具体补助如下:
(一)倒塌户每户补助5000元,430户,共计补助215万元;
(二)重损户每户补助4800元,1251户,共计补助600.48万元;
(三)重点帮扶户每户增加1000元,349户,共计补助34.9万元;
(四)教育恢复重建安排50万元;
(五)德厚镇下季里村、喜古乡顺甸河村震灾排危6.2万元;
(六)秉烈乡雾路进村道路维修安排10万元;
(七)马塘镇红石岩村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0万元。
以上七项共计:936.58万元。
三、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或物资的补助方式由县级挂钩领导与乡镇党委政府商定,由有关部门按工程进度分三次拨付到乡镇。要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市场监管,恢复重建所需的水泥、砖、瓦等主要建材价格要保持稳定。精心组织,加快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在2006年春节前搬入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