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废品收购站点整治规范及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的公告
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废旧物资收购网点进行规范整治的通告》及《吉林市废品收购站点整治规范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废品收购站点按着“撤站、设亭、进场”进行整治规范,达到“亭收场储,亭场分离,日收日清”。今后凡是在城区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一律在统一布设的回收亭(含合格的门市房)收购,指定场所(含合格的封闭库)存储,不得在亭外乱堆乱放,当日收购当日清运。
二、对城区内原有散堆乱放、污染环境、影响卫生的废品收购站点依法坚决取缔,限期搬迁,对拒不搬迁、干扰执法的“钉子户”依法强制搬迁并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继续经营的业户可在撤站的同时申请进场经营或进入回收亭经营,先撤站后设亭。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不予年检验照,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反弹户”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并向工商部门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靠挂户”一经查实,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吊销被靠挂户营业执照;对“无照户”和“游击户”一经发现,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强行取缔。
五、对整治规范合格的废品收购网点,由市整规办验收并签发《申请经营再生资源收购审批表》,凭审批表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和年检,对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对进入回收亭经营的业户,要规范经营,不得在亭外散堆乱放、挑选加工、影响环境,所回收的废品应及时清运。对“违规户”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各区安排在6月30日前撤站的,对继续经营的业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不含工商部门已送达限期变更或注销通知书的),凭《申请经营再生资源收购审批表》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年检验照;对安排在7月1日以后撤站的,凭《申请经营再生资源收购审批表》在8月15日前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年检验照;对不再经营的业户,按上述期限直接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