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农业、牧业、科协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是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组织。市人事局依据本办法组建吉林市农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各县(市)区人事局依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中级农民职称评定委员会及初级农民职称认定小组,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农民技师、农民助理技师和农民技术员的评定。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须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占60%以上。农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初级农民职称认定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50%以上。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农民技术职称通过评审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取得,初级职称通过直接认定取得。全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农民技术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的当年1月1日算起。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范围和条件,由其本人申报或所在的村委会及相应的专业协会向乡(镇)或上级专业协会推荐,填写《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一览表》,并提供能证明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凡申报评定职称人员的情况,要由乡镇统一组织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凡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二十条 审核。申报或被推荐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经当地乡(镇)政府或专业协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签署意见报人事局;拟评定高级职称的经县(市)区人事局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或市级专业协会。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要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或被推荐人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和贡献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标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