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专业类别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畜牧、兽医、家禽、渔业和特种经济动物的养殖、疾病防治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农机、林业、水利、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电器修配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农村商贸、农村运输及信息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六)从事农村旅游、农村文化开发传播、农村财务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七)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七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设置及名称为:
(一)初级: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
(二)中级:农民技师;
(三)高级:农民高级技师。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具体专业类别。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热爱农业,献身农村,努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做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十条 农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3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