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121号)精神,保证紧急异常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时效性,增强紧急异常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的组织领导
紧急异常气象主要指突发性、局地性的异常天气(具体包括强雷电、8级以上突发性大风、短时强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雾等)。为加强对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市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的原则,切实做好紧急专项气象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紧急异常气象应急预案,明确具体负责人、联络员,落实责任。在接到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后,要迅速按照部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开展自防、自救、互救等措施,具体防御措施可参照《宁波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中的防御指南。
二、规范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落实紧急异常气象预警短信服务
所有紧急异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外发布。为保证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的时效性、便捷性,由市气象局牵头,建立紧急异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信发布平台,并负责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移动、联通、电信等短信运营部门在技术和设备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一旦气象部门发送紧急异常气象预警短信,各短信运营企业应根据紧急处置原则,以“绿色通道”形式,提高优先发送等级,确保信息发送及时和畅通,同时能够减免市气象局发送紧急异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相关费用。特约用户收到紧急异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可以对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在本单位内部或向其主管的单位进行转发,但不得向其他部门进行转发,以免造成重复和混乱。
三、明确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的发送范围
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的具体发送范围为:市领导,市经委、建委、安监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宁波海事局、教育局、体育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宁波电业局、林业局、交通局、旅游局、城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宁波港集团公司、民航、镇海炼化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应急处置相关责任人(联络员),工矿企业、建筑工地、车(航)站码头、中小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向市气象局报送具体人员名单和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