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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预案的通知

  4.4.1 执行国家有关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省、市核应急办指导下,承办本单位核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适时提出本单位开展工作的行动建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核应急工作。
  4.4.2 参加省、市核应急办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反馈本单位开展核应急工作的情况,组织开展本单位核应急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同省、市核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接收进入应急状态的通知和核应急工作的信息。
  4.4.3 参与制订、修改和实施省、市核应急执行程序、实施细则。
  4.4.4 在相关的省核应急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当自身力量不足时,及时提出请求支援的要求和建议。
  4.4.5 组建、培训各核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单项演习和综合演习,参加省、市组织的综合演习和场内、场外的联合演习。
  4.4.6 制订、修改、实施相关市核应急实施细则。
  4.4.7 平时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根据市指挥部的通知和命令,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迅速开展相关应急响应救援行动。
  4.5 前沿指挥部职责
  4.5.1 执行国家有关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省、市核应急办指导下,做好核应急有关准备工作。
  4.5.2 具体组织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公众的隐蔽和撤离工作;做好隐蔽和撤离的各项应急准备。
  4.5.3 协助市公众信息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搞好隐蔽区和撤离区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4.5.4 负责指挥部的组织建设,负责高公岛乡、宿城乡、云山乡、板桥街道办事处等乡镇核应急隐蔽撤离指挥组织机构建设。
  4.5.5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6 市核应急有关业务单位履行《关于印发〈连云港场外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的通知》(连政发[2002]159号)中明确的职责及分工。领导人员均设立一名独立替代人,当本人不能到位时,替代人立即履行被替代人的职责。
  4.7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职责及任务
  4.7.1 职责任务:(1)执行国家有关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时提出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建议;(2) 在省、市核应急办指导下,根据本单位领导的要求,承办本单位核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3)参加省、市核应急办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反馈本单位开展核应急工作的状况,组织本单位核应急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4)同省、市核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接受进入应急状态的通知和核应急工作的信息;(5)完成省、市核应急办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核应急方面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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