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决定》要求,省政府将制订各市(州)、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各县要组织国土、统计、工商、物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组织听证,初拟各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报州政府,经州政府审核和审定后报省政府,为省政府制订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提供依据。条件成熟时,省政府还将制订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州政府将按规定制订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基本农田整理为重点,切实搞好项目的规划设计、预算审查和组织实施。各县要把土地开发整理作为服务“三农”,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将其纳入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协调,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与中低产田改造、以工代赈、移民安置、小流域治理、生态工程等项目相结合,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本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防止土地污染,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五)盘活存量土地,严禁闲置土地。清理、盘活存量和闲置土地,重点应放在闲置的经营性用地、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和划拨土地、工业园区的闲置土地以及破产企业、停建项目的土地。要准确掌握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分布现状、闲置原因,对存量土地要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及时开发整理,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对已签订供地协议或意向性供地协议的存量土地,要进行全面清理。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属禁止性的项目不供地,资金不落实的不供地,不符合供地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意向性供地,一律解除协议,重新安排使用。可以供地的项目,要按照节约用地原则重新核定土地供应量。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该调整供地的要重新调整。对存量土地有限或结构不合理的县引进的项目,可考虑安排在存量土地较多的其他地方。对闲置的土地要依法按程序处置。闲置两年以上的,必须依法收回;对闲置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土地闲置费,可以收回的要收回,该动工的限期动工建设,该调整使用的重新调整使用。
国务院《决定》下发后,经依法批准农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国务院《决定》下发前经依法批准农地转用和征收(征用)土地,但还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从国务院《决定》下发后,满两年仍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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