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决定》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管理。要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各县要对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评估,为下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好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地籍详查资料为依据。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新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经清理审核后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用地审核。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已取消的开发区(园区)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开发区(园区),不得报批用地。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事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效率。严格执行《决定》和国土资源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凡不符合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等单位申报核准、备案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预审批准文件两年内有效。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印发〈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按照《决定》的要求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各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州政府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符合规定的失地无业农民实行低保、失业保险,有条件的还应逐步落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府土地收益应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其具体比例或额度由县政府制定。各县政府每年要向州政府报告土地收益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支付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全征全转、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和村务公开的规定合理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监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征地补偿、补助费用不得拖欠。对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县,暂停农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未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与此同时,各县要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