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教继〔2007〕2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5〕32号)中相关的体检标准,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起,我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均按此标准执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