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31日)停止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扎实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我市企业单位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对被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8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在全国发明展上获得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四条 国内外专利申请奖励或资助方式:
(一)向国内申请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优先权要求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税、附加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6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5000元;国际申请(PCT)每件补助人民币5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