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接入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积极采取各种技术安全手段,确保政务信息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信息主管部门和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政务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政务网以及相连的网络系统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的信息系统;
(四)其他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信息共享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接入单位应优先从共享数据库获取政务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共享应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外部采购的信息也应与信息销售单位签订协议,实现在政务网上共享。
第二十二条 信息更新维护费在部门公用经费及各类专项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接入单位可利用共享信息进行开发利用,但原则上只限于政务和公益服务。需要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应与信息提供单位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第二十四条 应用部门需要信息提供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提供单位可参照相关标准收取技术支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通过政务信息涉密网进行交换。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福建省数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