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受限共享信息结合数字证书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共享。数字证书的使用按照《福建省政务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接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部门只能或工作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的共享信息;
(二)信息共享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请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接入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三)准确即使发布共享信息;
(四)配合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接入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分级分类有关办法完整、及时地向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所开发的数据库,建立并提供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省和设区的市两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经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审定后由共享平台运行在政务网统一发布,并按照规定更新。
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信息管理员统一负责本部门在政务网上的信息共享管理工作,从人员、经费、制度等方面确保列入目录的数据库及时更新和信息共享工作的正常开展。信息管理员名单应报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网运行单位和共享平台运行单位分别负责监测政务网站和共享数据库运行更新情况。及时处理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上个月的运行更新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共享监测情况,对有关接入单位信息共享工作进行通报;对信息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政务网信息共享安全工作按照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法规和《福建省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闽委办[2003]37号)执行,相关只能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