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委办[2005]67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27日
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规范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以下简称政务网)信息共享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网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政务网接入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可依托政务网共享的非国家秘密信息;所称的信息共享是指接入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政务网上发布以及根据智能或工作需要使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开发和利用,以共享为原则。信息若不提供共享,必须经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接入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在政务网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二章 共享方式和权限
第五条 信息共享方式分为受限共享方式和非受限共享方式,原则上以非受限共享方式共享为主。
第六条 受限共享方式访问权限由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信息访问权限有关管理办法提出设置意见,经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运行单位统一设置。
第七条 接入单位用户权限按照受限共享数据库权限设置意见,由接入单位根据人员工作需要和政务信息分级分类有关办法进行配置。配置方案应向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