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8号 2005年12月12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05年第四季度起,调整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的期限,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第四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的,我局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