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文政发〔2006〕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州加快了中小水电开发力度,全州水电装机容量在四年间增长了一倍多,推动了文山州经济社会发展。但各县在引资开发水能资源过程中,存在不按程序申报、核准等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能资源规划,严格按规划进行开发
  水能资源规划是水能资源开发的基础,是合理、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的依据。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能资源规划,认真做好辖区内水能资源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划合理、有序开发。
  (一)辖区内河流流域已经做了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在开发过程中确实需要对流域规划进行调整的,要按审批权限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各流域总装机在1万千瓦(含1万千瓦)以上的河流,尚未做过规划的,要尽快进行规划,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各流域支流上的小型电站,可做全县统一的水能规划,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四)已做过统一规划的,按照管理权限,尽快完善报批手续。
  二、认真做好辖区内可开发的水能资源的前期工作,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
  (一)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在一年内末开展前期工作或者已经做了部分前期工作,但无力再继续完成前期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开发权,重新引进有投资实力的投资者,以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二)前期工作已经结束,项目已经通过有关部门核准,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迟迟末开工建设的,一是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对前期工作进行合理评估,作为股份,引进其他资金进行开发;二是经合理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开发权;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两年内核准文件失效,县人民政府有权重新组织开发。
  (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圈占水能资源,各县今后在对州内主要河流、与邻州、邻省的界河的水能资源开发权确定时,要先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确定,避免形成放弃和圈占水能资源的情况。
  (四)在前期工作阶段,对有一定库容,或是大坝下游有重要设施和村镇的,在做前期工作时,必须做大坝安全评价,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