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其中,三级医院原则上只设置到省级和设区市级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医院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医院服务、医院绩效、医教科研、技术水平等。医院评审采取综合评审的办法。
第二十条 医院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以及确认的医院级别和等次。
第二十一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3年,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院等级评审计划,并在规定的评审周期内完成评审。
第二十二条 医院评审由医院评审现场考核组负责实施,其专家均由医院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医院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接受医院评审业务培训:
1.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 管理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3.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熟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5. 身体健康并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请等级评审的医院应当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福建省医院等级评审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院等级评审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是否受理的意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者。同意受理的应在1个月内,将具体的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者并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现场考核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现场考核结束后,现场考核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院评价和评审办公室提交现场考核报告和资料,现场考核报告内容包括:现场考核工作概况、考核结果、被考核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公室要对考核组提供的现场考核报告和资料进行汇总,对有异议的需进行复核,最后将评议结果报医院评价和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院等级评审结果,在作出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