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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医院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建设、医药费用管理、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等。
  第八条 医院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医院评价标准每年修订一次,并于当年第一季度公布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医院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医院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有关质量控制组织、学(协)会等进行评价。
  医院当年参加医院等级评审的,其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医院评价的依据,不再进行当年度的评价。
  第十一条 医院评价由评价考核组负责现场评价,考核组成员由相关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医院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现场考察、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考核等方法。每次医院评价的项目,按年度医院评价标准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院评价的反馈制度。医院评价和评审办公室应将医院评价情况,以整改建议书的形式反馈被评价医院,内容包括医院评价结果和被评价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整改时限等。
  第十四条 被评价医院应根据整改建议书的要求,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医院评价和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医院评价和评审办公室要对医院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认为需要对医院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评价不合格的医院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 医院评审

  第十七条 医院评审是对医院功能、医院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可以申请医院等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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