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医[2006]21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为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长效机制,确保医疗安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
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
第三条 医院评价实行强制原则,医院评审实行自愿原则。医院评价和评审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医院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各级医院评价标准和医院等级评审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医院及其他省属医院的评价和评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二级医院的评价和评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和其他医院的评价和评审。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院评价和评审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医院评价和评审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院评价
第六条 医院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评价,并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