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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

  7.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6号),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中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教育和整顿活动,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廉政服务意识。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公示、举报等综合性监督措施。加大对违法、违纪事件的查处力度,对调查属实的严肃依法依纪处理。不定期组织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8.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研究。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以来的工作及其运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比较不同运行模式、管理体制的成本效果,分析影响运行质量和效果的因素,总结推广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质量的方法措施。探索建立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基础。
  ㈡加强农村卫生管理,深化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政策,深化以乡村为重点的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管理,加强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深入实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
  1.开展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在宁阳、青州、龙口、广饶四县(市)分别启动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和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机制,转换运行机制,规范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管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评估与督导,配合卫生部做好对龙口市全国试点项目的指导与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的成效及经验,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试点县(市)的经验做法。
  2.推动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完善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检查与考核力度,推动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落实乡镇卫生院补助政策,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与任用。年内组织两次对上划进展情况的督导调研,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不能及时完成上划的县(市、区),在各类农村卫生先进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与新农合考核相挂钩。
  3.推行并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制定规范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促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之间的双向合作,提高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经费、药品实行全面管理,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指导各地妥善处理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的关系,不得侵犯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抵押金及风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召开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现场会,推广行之有效的措施及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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