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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

  3.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督促各县(市、区)健全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指导各地制定完善市、县、乡三级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的职能定位、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省里重点对市、县两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及地方师资进行培训,年内分别就补偿方案制定与调整、医疗费用控制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基金与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专题举办培训班。市、县开展培训情况纳入新农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努力控制医药费用。落实《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鲁卫基妇发[2006]10号),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不同服务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认定。上半年对首批申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省部属医疗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首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加强对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认定工作公开、透明、公正。重点规范村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合格一个,定点一个。修订并完善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制定适用于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项目的使用。在市、县(市、区)建立医疗费用监测点,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试点。总结推广实行单病种限价补偿、控制目录外医药费用比例等经验做法,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综合调控机制。
  5.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方案。以筹资、补偿和监管为重点,加强调研和分类指导,促进各地的相互交流和学习借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质量和效益。积极创新农民参合费用收缴方法,发现、总结农民易于接受、成本低、效果好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地区统筹补偿方案和指导性意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补偿范围和补偿程序。开展以市为单位统一运行模式试点。加强督查,严格履行方案调整的报批备案手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县(市、区)不得随意更改补偿项目和补偿范围。
  6.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实现与国家信息平台对接。贯彻实施《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对各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的软、硬件配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建设的意见。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进行系统改造,新配置的操作系统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年内实现全省联网运行。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报表制度,对填报质量进行通报,建立漏报、迟报、误报信息责任追究制,强化信息统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将信息报送情况纳入新农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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