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积极完善、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加强信息统一发布、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加强重点品种检测,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与预警平台建设。
(二十二)结合实际,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把违法企业记录在案,公示社会,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二十三)加强宣传,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继续实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制定出台天津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坚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面向全民和“三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三贴近”(贴近基层、贴近岗位、贴近实际)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电视大赛、发放食品安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卡、大学生志愿者食品安全实践等大型活动和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工地宣传活动。在“十一”黄金周之前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及时揭露、曝光一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十四)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编制食品安全重大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加大预案的宣传和演练工作,提高实践能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事故报告制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质量检测预警机制,力求做到报告及时、反应迅速、控制有效,预防和杜绝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
(二十五)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办。
(二十六)积极探索,做好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使综合评价体系更加科学、规范、公正、权威。积极探索综合评价与日常监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综合评价的效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把责任制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2007年11月底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商务委、市农委、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对各区县食品安全整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迎接国务院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组对我市的综合评价和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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