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57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和城中村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中心城区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政策统一、一村一案”的原则,实行整村测算,统一规划,全面实施。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建委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工作。
市国土房管、规划、建设、财政、公安、民政和物价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并对有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居公司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选址工作。
第七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区安居公司等相关单位编制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由市规划局审批后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村民迁建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配置社会停车场、泵站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满足居住区设施指标配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