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泛发动,深入动员。要加大新农合募捐活动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和弘扬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省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媒体报道活动情况;省卫生厅负责卫生系统内的宣传和发动。
(三)新农合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驻济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募捐款项由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接收,驻济以外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参加当地的募捐活动。汇总后,交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出具捐赠收据。各市、县(市、区)要把该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列入日程,积极开展募捐活动,用于支援本地新农合或开展大病救助。
(四)账目清楚,专款专用。募捐款要做到帐目清楚,严格管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省红十字会建立募捐款使用情况公示制度,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所募资金主要用于:一是资助贫困户参加新农合;二是资助已参加新农合,因受报销封顶限制仍然特别困难的大病患者;三是在贫困地区援建博爱卫生院(站)。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下旬
省红十字会负责制作募捐活动宣传品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形成舆论氛围。
(二)组织捐款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单位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具体组织募捐工作。
(三)总结阶段:5月中旬
省红十字会做好汇集捐款、总结和表彰工作。
七、表彰办法
(一)执行《山东省红十字会关于捐赠工作的表彰奖励办法》。
(二)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联合召开募捐表彰大会,对捐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相关资金使用
(一)省红十字会接受的捐款主要用于支持欠发达市的新农合医疗救助;各市、县(市、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本地的新农合医疗救助;倡导发达市支援欠发达市。
(二)单位或个人捐款5万元,可冠名援建1所村级卫生室;单位和个人捐款20万元,可冠名援建1所乡(镇)卫生院。
(三)开展募捐活动的相关费用,包括印刷资料,制作纪念品,举办各种活动费用等,可从募捐资金中列支,但总额不得超过所筹善款的5%。
(四)捐款收支情况报审计部门审计。
活动结束后,各市红十字会将接收捐款情况及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