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审: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对税务所上报的《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理和复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或资料不齐全的,制作《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中止通知书》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连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退回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四)审批:主管局长对营业税主管部门上报的《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批,经审核合格的,在《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返回营业税主管部门;不合格的,退回营业税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五)送达: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收到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的《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表》、《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后,制作《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批准通知书》,返回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六)时限: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的抵免营业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抵免营业税审批书面决定。
三、纳税人在接到《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批准通知书》后,在实际发生抵免营业税税额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抵免营业税情况报告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批准的抵免营业税和纳税人填报的《抵免营业税情况报告表》,应填制《抵免营业税情况统计台帐》,并按月统计已审批抵免营业税税额和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抵免营业税税额,备市局统计。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抵免营业税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税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的方式立卷归入4200子类。
抵免税归档内容为:《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资料清单》、《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表》、《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中止通知书》、《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批准通知书》、《抵免营业税情况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