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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2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切实满足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本着依法治税、服务至上、简便操作的原则,在现行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和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和发票领购时限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
  (一)改进现行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实地核查。相关的实地核查工作应于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后,并正常报送发票使用信息和缴纳相应税款的前提下,提出需要增加发票使用数量申请时进行。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要认真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准确认定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和实际使用数量,并按核准的发票种类和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纳税人在提出增加发票领购数量申请时,需要重新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二)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修改如下:
  1.取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等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增加“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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