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在《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主管局长签字。
行政审批意见只在作出审批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在《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主管局长签字,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
告知机构: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
告知程序:
(一)行政审批作出后,主管税务所应在办理行政审批期限内将审批的文书或《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送达申请人。
(二)对于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
(三)对于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六、变更
被审批人改变发票种类、国标税控收款机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一)《变更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变更国标税控发票种类、国标税控收款机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提交);
(三)《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变更非国标税控发票种类的纳税人提交);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
对于被审批人提出变更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程序,在审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对其发票种类、购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税种和税目等进行确认,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并出具税务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