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一)符合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在《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主管局长签字。
  行政审批意见只在作出审批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在《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主管局长签字,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
  告知机构: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
  告知程序:
  (一)行政审批作出后,主管税务所应在办理行政审批期限内将审批的文书或《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送达申请人。
  (二)对于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
  (三)对于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六、变更
  被审批人改变发票种类、国标税控收款机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一)《变更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变更国标税控发票种类、国标税控收款机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提交);
  (三)《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变更非国标税控发票种类的纳税人提交);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
  对于被审批人提出变更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程序,在审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对其发票种类、购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税种和税目等进行确认,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并出具税务所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