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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
  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受理
  工作标准:
  纳税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
  工作程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主管税务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纳税人《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查
  工作标准: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新办户凡具备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条件,均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购置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更换国标税控机具时,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经市政府批准,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应按照规定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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