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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

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制定《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的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一)条件
  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国标税控发票。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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