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国标税控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文件和市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市局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同时启用国标税控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标税控发票的使用范围
国标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国标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具备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条件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对于已安装使用北京地税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其使用年限,凡已达到5年使用期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而应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国标税控机具的开户登记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并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二、国标税控发票的编码规则
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编码规则为: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为2;第2、3、4、5位表示行政区域代码,北京地区为1100;第6、7位表示发票的印刷年份,如2007年为07;第8位表示发票所属的行业代码(1表示交通运输业、2表示建筑业、3表示金融保险业、4表示邮电通信业、5表示文化体育业、6表示娱乐业、7表示服务业、8表示转让无形资产、9表示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我局确定的国标税控发票(折式或卷式)按其发票名称的第一个行业名称确定其所属行业,其他发票按其名称确定所属行业;第9、10、11、12位表示发票种类代码。
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顺序号。
三、国标税控发票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二)《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