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工资新的拖欠问题。要大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要深入实施《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抓紧建立健全既可操作又重预防的工资监控和欠薪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要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要充分发挥本企业职工、工会以及社会各界如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对企业欠薪行为的监督,重点监控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要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有关部门应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要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清欠月报制度。各县区、市直属企业每月5日前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清欠情况。有关部门要将拖欠工资企业名单及拖欠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其登录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恶意拖欠工资、工程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快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赋予劳动监督执法部门充分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对工资拖欠检查的次数和权利,对利用职权干扰、阻挠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工资拖欠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应限制其经营者的高消费,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如汽车、住房等,不得高标准宴请、娱乐、旅游、出国等,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可以直接划入劳动监察部门帐户,用于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对一些资产可以扣押、拍卖以支付工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采取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建设部门要指导建筑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