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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激励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三)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六)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七)组织协调有关水资源的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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