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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合理利用、用养结合、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质量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政府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地质量建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区政府执行,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内,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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